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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0 條
本所依照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司法人員以外人員之訓練時,得
設置各種訓練班。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所依照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司法人員以外人員之訓練時,得
設置各種訓練班。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所依照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司法人員以外人員之訓練時,得設置各種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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