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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 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
本規程行之。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1 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
本規程行之。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1 條
  法務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