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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8 條
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
遺失。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
補發。如因寄存證遺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時,出納人員應依規定負其
責任。
民國 81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
遺失。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
補發。如因寄存證遺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時,出納人員應依規定負其
責任。
民國 69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設置保管品登記簿及保管品備查簿,保管品登記簿由
會計人員掌管,保管品備查簿由出納人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