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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5 條
各檢察機關設保管品估價委員會,估計各項貴重物品之價格,必要時得函
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會同鑑定。但估計價格僅適用於登帳,不能作購
買或賠償之依據。
前項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由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及贓證物庫
經管人員組成之。
民國 81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各檢察機關設保管品估價委員會,估計各項貴重物品之價格,必要時得函
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會同鑑定。但估計價格僅適用於登帳,不能作購
買或賠償之依據。
前項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由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主辦總務人員及贓證物庫
經管人員組成之。
民國 69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設保管品估價委員會,估計各項貴重物品之價格,必要
時得函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會同鑑定,惟估計價格僅適用於記帳,不
能作購買或賠償之依據。
前項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由書記官長、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及贓證
物庫經管人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