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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 4 條
保管品之計值登帳,金銀外幣依國家銀行牌示公價,有價證券依入帳時之
交易之面值額,貴重物品依估計價格,但無法估計之貴重或偽造贓證物,
每件均按新台幣一元計值。
民國 81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4 條
保管品之計值登帳,金銀外幣依國家銀行牌示公價,有價證券依入帳時之
交易之面值額,貴重物品依估計價格,但無法估計之貴重或偽造贓證物,
每件均按新台幣一元計值。
民國 69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保管品之計值登帳,金銀外幣依國家銀行牌示公價,有價證券依入帳時之
交易價額,貴重物品依評估價格,但無法評估之貴重或偽造贓證物,每件
均按一元計值登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