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品備查簿 登記帳目,予以結算,編具保管品結存表一式三份,送經主辦會計核轉機 關長官核章後,分送會計室、總務科各乙份,一份留出納室存查。
二審法院檢察處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受之受刑人,羈押中之被 告及收容少年寄存之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應比照本辦法 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