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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五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五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四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民國 86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本部設各司、處、室及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部組織法
規定之有關事務。
民國 7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3 條
  本部設各司、處、室(以下簡稱各單位),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