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
民國 86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辦理之。
民國 7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4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導所屬機關及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各級主管人
  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導所屬職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