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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17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民國 86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20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民國 7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20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
    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
    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
    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
    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