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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11 條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相關法規研擬及司法互助請求之執行。
二、司法互助業務及其相關對外諮商。
三、參與司法互助之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
四、協助提供經貿法律談判、爭端解決之法律諮詢事務。
五、涉外法律服務業諮商。
六、洗錢防制業務之國際合作。
七、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之研究及內國法化。
八、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法制之研議。
九、其他交辦涉及國際及兩岸事項。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11 條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相關法規研擬及司法互助請求之執行。
二、司法互助業務及其相關對外諮商。
三、參與司法互助之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
四、協助提供經貿法律談判、爭端解決之法律諮詢事務。
五、涉外法律服務業諮商。
六、洗錢防制業務之國際合作。
七、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之研究及內國法化。
八、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法制之研議。
九、其他交辦涉及國際及兩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