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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1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1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