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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實施要點 9
九  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每次開會得依規定支領交
    通費,費用由本監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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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每次開會得依規定支領交
    通費,費用由本監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