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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實施要點 3
三  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個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延聘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所列條件或因其他事由
    致不能擔任委員者,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
    士聘任之。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3
三  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個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延聘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所列條件或因其他事由
    致不能擔任委員者,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
    士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