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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
    兼之。
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4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
    兼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4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
    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