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擔任;指 定委員八人,由部長指定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人員擔任,另選舉 產生委員六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 任。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之。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八 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政風司司長、副司長、 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簡任視察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人員三人擔任, 另選舉產生委員六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 滿得連任。 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代 理之。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九 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政風司司長、副司長、 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簡任視察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人員四人擔任, 另選舉產生委員五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 滿得連任。 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代 理之。
二 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 人為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九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 次長、主任秘書、政風司司長、副司長、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簡任視 察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主管四人擔任,另選舉產生委員五人,由政 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 代理之。
二 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 人為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九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 次長、主任秘書、政風司司長、副司長、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專門委 員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主管四人擔任,另選舉產生委員五人,由政 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 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