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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9 條
縣 (市) 調查站置主任、副主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第 9 條
  縣(市)調查站置主任、副主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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