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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 8 條
調查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省調查處所屬縣 (市) 調查站,依各該縣 (市) 人口,區分如下:
一  人口在六十萬以上之縣 (市) ,設甲種縣 (市) 調查站。
二  人口未滿六十萬之縣 (市) ,設乙種縣 (市) 調查站。
縣 (市) 調查站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省調查處所屬縣(市)調查站,依各該縣(市)人口,區分如下:
  一、人口在六十萬以上之縣(市),設甲種縣(市)調查站。
  二、人口未滿六十萬之縣(市),設乙種縣(市)調查站。
  縣(市)調查站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