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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 7 條
航業調查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埠地區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
航業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並得
分組辦事。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7 條
省 (市) 調查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第 7 條
  省(市)調查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