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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 4 條
調查處得置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4 條
省 (市) 調查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第 4 條
  省(市)調查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理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