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省 (市) 調查處設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國情調查及資料登記、統計事項。 二 第二科:保防事項。 三 第三科:偵防事項。 四 第四科: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等有關事項。 五 第五科: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等有關事項。 六 第六科:科技偵蒐、通訊監察等有關事項。 七 第七科: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省(市)調查處設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國情調查及資料登記、統計事項。 二、第二科:保防事項。 三、第三科:偵防事項。 四、第四科: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等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等有關事項。 六、第六科:科技偵蒐、通訊監察等有關事項。 七、第七科: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