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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各省(市)及航業調查處(以下簡稱調查處)掌理轄區內下
列事項:
一、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二、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三、重大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事項。
四、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五、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六、機關保防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事項。
七、通訊監察及科技支援事項。
八、上級機關特交之各類調查、保防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依業務需要,於各省 (市) 、縣 (市) 分別設調查處、站,
依法辦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及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依業務需要,於各省(市)、縣(市)分別設調查處、站,依法辦理
  有關危害國家安全及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