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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偶或三
    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6
六、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偶或三
    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83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6
六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請形,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有涉及本身
    或配偶或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