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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本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
    決。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5
五、本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
    決。
民國 83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5
五  本會審議案件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