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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檢察長或由主席指定委
    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4
四、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檢察長或由主席指定委
    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83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4
四  本會開會時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檢察長指定委員代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