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檢察長或由主席指定委 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 本會開會時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檢察長指定委員代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