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委員七人,為指定委員,由  檢察長就本署
    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三人,為票選委員,由本署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連任。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委員七人,為指定委員,由  檢察長就本署
    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三人,為票選委員,由本署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連任。
民國 83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3
三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一人由
    非主管人員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餘由檢察長指定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