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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2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檢察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2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檢察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2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檢察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民國 83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2
二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檢察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