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組成本署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一、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 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署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一 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 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法 (八二) 政決字 第二七○二四號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組成本署政風督導 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