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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9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二、定期統計報告編報、管理及提供事項。
三、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務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統計員準用之。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第 9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二、定期統計報告編報、管理及提供事項。
三、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務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統計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