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5 條第一組及第二組職掌如下:
一、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之執行事項。
二、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
監督及審核事項。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拘提及管收聲請
事項。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處理事
項。
六、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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