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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本處處長綜理全處事務。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六、統計室。
七、政風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處處長綜理全處事務。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六、統計室。
七、政風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