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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2 條
行政執行處 (以下簡稱本處)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
理。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第 2 條
行政執行處 (以下簡稱本處)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