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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12 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