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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11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第 11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