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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10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執行與檢討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本處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第 10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執行與檢討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本處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