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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列冊代表,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檢 察官代表如因職務調動而調離原檢察署者,其代表之資格不受影響。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5
五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列冊代表,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檢 察官代表如因職務調動而調離原檢察署者,其代表之資格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