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列冊代表,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檢
    察官代表如因職務調動而調離原檢察署者,其代表之資格不受影響。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5
五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列冊代表,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檢
    察官代表如因職務調動而調離原檢察署者,其代表之資格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