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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  諮詢委員會之檢察官、律師、學界及監察院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 檢察官代表:由各檢察署自行就擔任候補檢察官或檢察官職務三年
      以上者推選,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未滿十五人者,推選一人;十五人
      以上三十五人未滿者,推選二人;三十五人以上者,推選三人。各
      檢察署推選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
      抽籤方式按一審三人、二審二人、三審一人之比例分別抽出擔任該
      次會議之諮詢委員。
 (二) 律師代表: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縣、市律
      師公會各推薦律師代表一人,所推薦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
      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抽籤方式抽出二人擔任該次會議之諮詢委
      員。
 (三) 學界代表:請各大學法律系或法學院各推薦專任副教授或教授一人
      ,所推薦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抽
      籤方式抽出二人擔任該次會議之諮詢委員。
 (四) 監察院代表:每次會議前由本部函請監察院推薦監察院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抽籤,由政務次長主持。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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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諮詢委員會之檢察官、律師、學界及監察院代表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 檢察官代表:由各檢察署自行就擔任候補檢察官或檢察官職務三年
      以上者推選,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未滿十五人者,推選一人;十五人
      以上三十五人未滿者,推選二人;三十五人以上者,推選三人。各
      檢察署推選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
      抽籤方式按一審三人、二審二人、三審一人之比例分別抽出擔任該
      次會議之諮詢委員。
 (二) 律師代表: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縣、市律
      師公會各推薦律師代表一人,所推薦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
      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抽籤方式抽出二人擔任該次會議之諮詢委
      員。
 (三) 學界代表:請各大學法律系或法學院各推薦專任副教授或教授一人
      ,所推薦之人選名單均報送本部予以列冊,每次會議前二週,以抽
      籤方式抽出二人擔任該次會議之諮詢委員。
 (四) 監察院代表:每次會議前由本部函請監察院推薦監察院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抽籤,由政務次長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