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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設置要點 2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
    人,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代表及
    遴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另聘請立法委員及監察
    委員各一人為顧問。
    本會委員及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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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
    人,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
    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代表及
    遴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另聘請立法委員及監察
    委員各一人為顧問。
    本會委員及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2
二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
    部、財政部、法務部、衛生署、環保署、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等單位代表及遴
    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由調查局代表兼召集人,
    另聘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為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