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 人,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代表及 遴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另聘請立法委員及監察 委員各一人為顧問。 本會委員及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 人,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 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代表及 遴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另聘請立法委員及監察 委員各一人為顧問。 本會委員及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 部、財政部、法務部、衛生署、環保署、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憲兵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等單位代表及遴 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由調查局代表兼召集人, 另聘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為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