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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5
五  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
    文。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5
五  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