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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2
二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2
二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