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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6 條
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
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 條
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
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