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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5 條
各類行政執行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
該組事務。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5 條
各類行政執行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
該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