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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4 條
行政執行處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
核定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行政執行處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