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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8 條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8 條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