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6 條
執行書記官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
定。
執行員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執達員
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6 條
執行書記官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
定。
執行員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執達員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