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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4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必要時
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4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必要時
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