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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5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襄理署務。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5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襄理署務。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