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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4 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
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
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