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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
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
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