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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16 條
本署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6 條
本署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