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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12 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
,必要時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2 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
,必要時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